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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398号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东侧(金田塑业院内)。法定代表人:侯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跃,男,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