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军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院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军罚金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银行存款,故扣划其银行存款32275.56元,至此,本案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