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青梅与翟海臣、宋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梅,翟海臣,宋慧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761号原告:李青梅。被告:翟海臣。被告:宋慧玲。原告李青梅与被告翟海臣、宋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李青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李青梅负担。审判员 江树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