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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青梅与翟海臣、宋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梅,翟海臣,宋慧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761号原告:李青梅。被告:翟海臣。被告:宋慧玲。原告李青梅与被告翟海臣、宋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李青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李青梅负担。审判员  江树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