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春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春生申请再审称,本案是经营者侵权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虽然本案有多张购物小票,但诉讼主体相同、标的物也属同一种类,讼争法律关系亦均属侵权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及理由具体、明确。依法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数个诉求,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同时,本案中刘春生的诉求是明确分列的,这种分列完全符合诉的构成或起诉要求。一、二审裁定认为“一票一案一诉”的分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刘春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1日,刘春生在好又多公司所经营的座落于南坪正街1号的商场内购买了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桑丝精华焗发霜4盒,其中标价43.80元的3盒、标价43元的1盒,章华一抹焗发霜3盒,单价为33.5元。上述7盒产品共有7张收银小票,为一盒一票。刘春生以其所购产品标识、宣传用语与国家相关机关审批的产品名称及说明、标识等文件不一致,与产品质量状况不相符,好又多公司对其构成欺诈等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判令好又多公司和沃尔玛公司退还货款274.9元并赔偿3500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刘春生坚持要求好又多公司和沃尔玛公司退还货款274.9元,并就7件涉案产品出具的7张购物小票各赔偿500元。一审裁定驳回了刘春生的起诉,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二审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是否必须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包括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的理由等要素。诉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基于多个法律关系提出的不同请求,属于多个不同的诉。审判实务中,民事诉讼中多个不同的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合并或分离。单纯的诉的合并,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一个诉状中主张多个诉讼标的,也即提出多个诉,要求法院对这些诉全部一同作出判决的诉的合并。但是,对多个不同的诉是否合并或分离审理,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和诉讼指挥权的运用,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确定。本案纠纷所生之诉,是基于刘春生与好又多公司之间就涉案产品的多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好又多公司向刘春生出具的单张购物小票均体现出单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且并不因合同双方主体相同而改变对此合同关系的认定。刘春生与好又多公司之间就涉案产品的每张购物小票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若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构成一个独立的诉。本案中,刘春生一审请求法院判令好又多公司和沃尔玛公司退还货款274.9元并就7件涉案产品出具的7张购物小票各赔偿500元,构成单纯的诉的合并。刘春生坚持要求对多个不同的诉合并审理,一、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这属于一、二审法院自由裁量权和诉讼指挥权的运用,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一、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并未对刘春生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刘春生与好又多公司、沃尔玛公司之间若仍存争议,仍然可以选择再次依法向法院起诉,以解决民事争议。刘春生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春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