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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与李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李广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108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玉田庄村丰收路。经营者:张树莹,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李广义,男,38岁,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李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德勤水暖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