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兴隆县尚鑫土特产商店与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尚鑫土特产商店,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尚鑫土特产商店。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经营业主左桂净。被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霍兆东,局长。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尚鑫土特产商店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尚鑫土特产商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兴隆县尚鑫土特产商店欠款9,945.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