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30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文江与骆金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江,骆金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334号原告:刘文江,男。被告:骆金喜,男。原告刘文江与被告骆金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金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骆金喜给付劳动报酬1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骆金喜在山东承包工程,聘请原告做油漆和粉刷。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3480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支付原告11000元,于2016年6月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骆金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欠条一张,因被告骆金喜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被告骆金喜聘请原告刘文江在山东做油漆和粉刷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骆金喜应支付原告刘文江劳动报酬34800元,被告据此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人工费叁万肆仟捌佰元整(¥34800.-),骆金喜,2015.9.27”。2015年11月,被告支付原告11000元,2016年6月,被告再次支付原告5000元,此后再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骆金喜于2016年10月1日,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13800元未付。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告刘文江应被告骆金喜的要求工作后,经双方结算,确认了被告骆金喜欠付原告刘文江工资款34800元。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款项,但至今仍有余款13800元未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刘文江要求被告骆金喜支付报酬138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骆金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被告骆金喜应支付原告刘文江拖欠的工资款1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金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江工资款1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35元,由被告骆金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