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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洁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洁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7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花园26幢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25957045。法定代表人:何国光。委托代理人:黎秀丽,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仪,女,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