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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福法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PARRAVENTURAVICTOR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PARRAVENTURAVICTOR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深福法刑初字第716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国籍:西班牙,大专文化,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逗留”咖啡厅厨师,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马平川、刘江业,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审判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0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检察员龚江、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及其辩护人马平川、刘江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大章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梁新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自2015年7月开始应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逗留”咖啡店任厨师。同年9月25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多次在凌晨潜入“逗留”咖啡店以及趁白天店内无人之机盗窃收银台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5日14时12分许,盗窃收银台上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5年9月29日4时32分许,盗窃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00元。二、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从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1月4日,分别多次从“逗留”咖啡店及其公司提供的住处蛇口华府假日B栋10A房盗窃红酒,并低价卖给陈某夫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0日,从“逗留”咖啡店盗走四箱(其中一箱只有三支)李维牌红葡萄酒,用于抵扣其欠陈某的丈夫MAMTEOLAJARASANTIAGOBRUNO人民币1000元。2、2015年10月22日,从华府假日B栋10A客厅��走一箱李维牌红葡萄酒和二箱米利都陈酿葡萄酒,以每箱人民币300元和250的价格卖给陈某。3、2015年10月31日,从华府假日B栋10A客厅盗走七箱李维牌红葡萄酒和三箱米利都陈酿葡萄酒,以每箱人民币300元和250的价格卖给陈某夫妇。4、2015年11月4日,从华府假日B栋10A客厅盗走十九箱李维牌红葡萄酒和三箱米利都陈酿葡萄酒,以每箱人民币300元和250的价格卖给陈某夫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分三批次从陈某夫妇处追缴李维牌红葡萄酒和米利都陈酿葡萄酒共170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盗窃的各类红葡萄酒共231支,总价值人民币26394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认罪,同时辩解称,指控的2015年9月25日窃取的现金1000元是在同事在场时拿去用于为店里采购的款项;指控涉及的红酒数量及品牌属实,但鉴定价格是卖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明显过高,实际价格应该是13万元至15万元。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鉴定的红酒价格过高,且被盗红酒大部分被追回,损失较小,加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害单位深圳市逗留咖啡有限公司的钱某华于2015年10月25日报案称咖啡店被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接报后于2015年11月6日书面传唤被告人至该所接受调查;从陈某夫妇处追缴回的李维牌红葡萄酒和米利都陈酿葡萄酒已经全部发还被害单位。本院认为,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经查,该价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没有违反相关的专业规范要求,且经进一步核实,该价格与市场调查得出的结论一致,故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15年9月25日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的指控事实,尽管被告人辩解称不是窃取,但监控录像还原的取财过程,明显是秘密取财,且还有两个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关于该款项系采购款的辩解既无证据证实,也与现有证据相互矛盾,因此,对该指控事实应予以认定,从而被告人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大部分已经被追回,造成的损失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PARRAVENTURAVICTOR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晓    辉人民陪审员 叶钧如人民陪审员蒋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 � � 文 婷蔡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