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宝修、刘世忠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修,刘世忠,张洪增,张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405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宝修,农民。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世忠,农民。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6年7月8日被原审被告人宋爱军,1963年1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洪增,个体。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涪,农民。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宝修、刘世忠、宋爱军、张洪增、张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鲁068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被告人刘世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被告人宋爱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张洪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被告人张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原审被告人张涪还犯有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应对其数罪并罚”为由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涪在判决宣告前,还有犯有危险驾驶罪,应与本案一并处理,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学泉审判员 毕艳华审判员 于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鸿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