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与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甘永义、王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甘永义,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财保26号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负责人:屈忠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永义,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永义,男,生于1964年9月24日,汉族。被申请人:王平,男,生于1963年11月9日,汉族。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与被申请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甘永义、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甘永义、王平价值2505263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单位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甘永义、王平价值2505263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志平审 判 员 张东明代理审判员 殷恒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昶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