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娓姹,陆燕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马伟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964号原告:钟娓姹,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陆燕媛,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放。被告:马伟惠,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钟娓姹、陆燕媛与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马伟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钟娓姹、陆燕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娓姹、陆燕媛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