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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苏某信用卡诈骗罪2016刑初132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3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苏某在本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7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文苑支行办理了尾号为9121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恶意透支。2014年11月14日,该卡逾期后经农业银行多次对苏某进行催收,其拒不归还透支款项,并采取拒接电话、改变电话和住址等方式逃避催收。截至2016年5月15日,苏某恶意透支上述农业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7101.4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429.92元。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苏某在本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林和支行办理了尾号为1297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恶意透支。2014年11月27日,该卡逾期后经农业银行多次对苏某进行催收,其拒不归还透支款项,并采取拒接电话、改变电话和住址等方式逃避催收。截至2016年5月15日,苏某恶意透支上述农业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92491.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9415.49元。2016年5月16日,苏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苏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7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文苑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1×××21的信用卡,之后苏某持该信用卡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进行透支消费,自2014年11月14日开始逾期欠款。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苏某仍拒不归还。截至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苏某共欠农业银行本金人民币5429.92元。429.92013189121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苏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林和西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97的信用卡,之后苏某持该信用卡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进行透支消费,自2014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欠款。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苏某仍拒不归还。截至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苏某共欠农业银行本金人民币69415.49元。2016年5月16日,苏某被抓获归案。经查明,被告人苏某使用上述农业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4845.41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未缴回。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杨某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单位的委托书、报案材料,现场照片,信用卡开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透支催款函及邮寄清单,催收台账,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6日起���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845.41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陈红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倩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