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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小燕、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游开辉、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芳合,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游开辉,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法定代表人:陈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芳合,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表人:游开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游开辉,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永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芳合、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游开辉、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洪明群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琳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