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507号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沙日塔拉东街凯祥家园9号楼5号底商。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东,男,汉族。被告谢小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朝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