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鑫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鑫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县前街71号1-2层。负责人陈旗。被执行人鑫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法定代表人叶德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鑫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鑫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较大存款。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