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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军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27号之一请执行人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2560376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617号。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军良,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军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330000元及利息。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军良名下牌号为浙G×××××、浙G×××××的车辆两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地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6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