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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子荣与江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子荣,江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孙子荣,女,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江忠祥,男,住滁州市北关白安村。本院在受理孙子荣与江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忠祥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