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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生军申请执行高树清、张泽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军,高树清,张泽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军,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烟草公司附近。被执行人高树清,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住安塞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泽帮,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住安塞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生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生军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高树清、张泽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刘高树清、张泽邦立即偿还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生军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4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