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95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临沂高新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博文,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5日,张某在中国银行临沂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办卡后将该信用卡交给被告人王某(二人当时系夫妻关系)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将信用额度提升为2万元。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该卡本金18894.09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案发后,张某偿还银行欠款31444.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王某的证言,催收记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符,对此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被告人王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小木审 判 员 苏雅楠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