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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建涛抢劫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3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涛,男,1976年6月4日。1996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涛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刘建涛在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17号楼5单元内楼梯一层至二层平台处,以拽倒、捂嘴、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白×黑色漆皮女手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710元、苹果6手机一部、驾驶本、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刘建涛于2016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抓获。赃款、赃物均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陈述,证人高×、靳×、陈×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监控录像,公安机关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刘建涛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涛无视国法,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建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建涛已退赔人民币五千零十元,返还被害人白×。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彤燕审 判 员  李红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