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第2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北京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立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立群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第21200号原告:北京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A座2703。法定代表人:田玉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云,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50号。委托代理人:谭光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立群,男,1965年8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弘公司)与被告戴立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成弘公司诉称,成弘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成弘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戴立群,后因戴立群被刑事处罚服刑,成弘公司于2016年5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玉贵。但成弘公司原证照、财务账簿、发票、原印章、公司文件资料均还在戴立群手中,且戴立群拒绝交付,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成弘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故成弘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戴立群返还成弘公司原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公司原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证照、成弘公司自2003年2月至2016年5月的财务账册、原始凭证、成弘公司的增值税税控盘、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相关公司文件资料、合同原件、人事档案等档案资料;2、诉讼费由戴立群承担。被告戴立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戴立群的户籍地虽然为北京市宣武区南线北里3号,但该处早已拆迁,现戴立群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9号楼9层3单元902,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戴立群户籍地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戴立群提交的房产证佐证了其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99号楼9层3单元902。同时,本案中,成弘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丰台区辖区范围内,即所涉侵权行为地亦非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戴立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书迭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