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朱燕波、毛滢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朱燕波,毛滢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机构代码:69701399-4,住所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程敏,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系该社职工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朱燕波,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毛滢颖,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燕波、毛滢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153.14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35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5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伍秋林审 判 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