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刘菊梅、徐保章、马春香、赵普、杨玉梅、赵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菊梅,徐保章,马春香,赵普,杨玉梅,赵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962号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担保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泽(系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菊梅。被告:徐保章(系刘菊梅之夫)。被告:马春香。被告:赵普(系马春香之夫)。被告:杨玉梅。被告:赵吾(系杨玉梅之夫)。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诉被告刘菊梅、徐保章、马春香、赵普、杨玉梅、赵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