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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某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行踪不定,其子何润清随张某生活,无法寻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或其子的行踪信息。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