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银发申请执行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发,张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发,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大沟渠。被执行人张光明,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郝家洼圣花园。申请执行人李生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银发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张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光明立即偿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银发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448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