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尤韶军与刘俊民、简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韶军,刘俊民,简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732号原告:尤韶军,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润成,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俊民,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小燕,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尤韶军与被告刘俊民、简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尤韶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尤韶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佳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林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