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潘进成、潘存强与葛玉霞、白国涛、白国鹏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进成,潘存强,杨友仁,葛玉霞,白国涛,白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潘进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头工乡二工村***号。申请执行人:潘存强,男,2001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友仁,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葛玉霞,女,约52岁,住玛纳斯县安居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白国涛,男,约30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国鹏,男,约28岁,住址同上。潘进成、潘存强申请执行葛玉霞、白国涛、白国鹏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参照《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险峰审 判 员 闫 旭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凤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