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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2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吴志斌,杨利红,郑志勇,陈志仙,童晓,周生正,詹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62号。负责人:朱峻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勇。被执行人:吴志斌,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杨利红,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志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志仙,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童晓,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周生正,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詹文仙,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个执行案件亦未曾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动产。(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哲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