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靳刚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刚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665号罪犯靳刚新,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2)复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刚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55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靳刚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6)邯市检减意第566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靳刚新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提请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靳刚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靳刚新一年来的狱内消费金额为3763.9元。2016年8月22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狱内消费情况、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靳刚新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靳刚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刚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不变(已缴纳两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郑佳佳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