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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苏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3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苏芹,女,193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徐苏芹因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并出让方案的请示》(邢西政呈[2015]180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徐苏芹上诉称,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所包括的四个要素,《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并出让方案的请示》实际上是一种下级机关无决定权,需要上级机关予以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苏芹诉请撤销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并出让方案的请示》(邢西政呈[2015]180号),系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邢台市人民政府请求指示的一种公文,与上诉人徐苏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徐苏芹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