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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与常新某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常新某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503号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街。法定代表人:李婉玉,任乡长。诉讼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新某献,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