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陈雯与袁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袁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912号原告:陈雯。被告:袁亚峰。原告陈雯与被告袁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亚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欺骗的方式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分六笔每笔5万元转账至被告账户。另外,之前原告代被告垫付了车险保费15万元。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上述借款金额。被告袁亚峰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袁亚峰向原告陈雯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雯总计肆拾伍万元整,归还日期为2016.7.30日之前。”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遂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雯与被告袁亚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亚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亚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雯借款4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袁亚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顾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