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41号罪犯刘华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潍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华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华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9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0月被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刘华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系累犯,减刑时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