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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718号罪犯张某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踏实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5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某减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