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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赵德华、赵立清、赵德峰、候延慧、赵德勇、商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赵德华,赵立清,赵德峰,候延慧,赵德勇,商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被执行人:赵德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立清,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德峰,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候延慧,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德勇,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商莎莎,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赵德华、赵立清、赵德峰、候延慧、赵德勇、商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