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苗德春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格尔珲春项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德春,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格尔珲春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909号原告:苗德春,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格尔珲春项目部。原告苗德春与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格尔珲春项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苗德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劳务费31783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至还清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至11月,因被告欠原告为其建筑工地(合作区雅格尔建筑工地)挖掘机劳动工资款31783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格尔珲春项目部并非承担民事责任义务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退还给苗德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爱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