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朝平与北京市司法局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朝平,北京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14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童朝平,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法定代表人于泓源,局长。上诉人童朝平因诉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注销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京司发[2010]704号,以下简称涉案决定)违法,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4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涉案决定系市司法局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但童朝平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起诉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童朝平的起诉。童朝平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其举证的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经查,2010年12月21日,市司法局作出涉案决定,记载内容为:”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未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予以注销......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注销后,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担......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持执业证书同时作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涉案决定系市司法局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但童朝平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起诉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童朝平的本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童朝平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童朝平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天毅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