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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林某雄与詹某鲲、邱某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雄,詹某鲲,邱某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785号原告林某雄,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詹某鲲,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邱某德,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雄诉被告詹某鲲、邱某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林某雄负担。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家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