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莫海连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156号之一被执行人莫海连(又名莫海亮、张海亮),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被执行人莫海连因犯盗窃罪,本院以(2013)平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莫海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莫海连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2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莫海连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学政审判员 郭宝江审判员 宋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