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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美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6001号 被执行人陈美燕,女,1993年3月1日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遂溪县。 关于陈美燕涉嫌骗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60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陈文戈 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