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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姚卫军、陈继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军,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姚卫军,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继秀,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9864572。法定代表人陈继秀。姚卫军与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姚卫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继秀下落及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继秀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8件,申请标的达971万元,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5件,申请标的达999万元;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249号案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陈继秀名下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康乐区3幢102室的房产(无土地证,陈继秀前妻徐某某居住在内,小面积、唯一住房,难以处置)和(2016)浙0122执675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继秀名下浙A×××××、浙A×××××的车辆(均未扣押到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横富路468号房地产[已抵押,在本院(2016)浙0122执1991号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继秀去向及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但肯定不能足额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陈继秀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姚卫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姚卫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