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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利春诉王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春,王喜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427号原告:刘利春,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喜如,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利春与被告王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刘利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