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206号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文,该行员工,电话:。被申请人: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东、滨州路北(日照街道前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1693752E。法定代表人:刘峻峰,经理。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依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取得的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日照中粮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日开国用(2011)第002013号、(2011)第00201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600万元)及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奎山街道傅疃村1-4幢、6幢、7幢)、第20070828007号(奎山街道傅疃村5幢、8-13幢)项下房产(保全标的额35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共计950万元)。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莲国用(2001)第11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日开国用(2011)第002013号、(2011)第00201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保全期限至2019年10月27日止。二、查封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奎山街道傅疃村1-4幢、6幢、7幢)、第20070828007号(奎山街道傅疃村5幢、8-13幢)项下房产,保全期限至2019年10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德粉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