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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左庆港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庆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417-1号被执行人左庆港,男,生于1997年7月8日,汉族。左庆港因犯抢劫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历城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庆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左庆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历城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