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解正昌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正昌,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建设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301号原告:解正昌,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金寨南路44号。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肥西县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和铜路和谭冲路交叉口。法定代理人:王某。本院审理的原告解正昌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正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解正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