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郭贵君、张体索、高树龙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君,张体索,高树龙,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677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郭贵君,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体索,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高树龙,现在押。被执行人郭贵君、张体索、高树龙未履行罚金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肇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贵君、张体索、高树龙在判决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给付罚金义务,2016年8月16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