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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尚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7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检查院。被告人黄尚辉,男,1988年9月22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78年5月1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7年10月24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2年10月7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9年2月28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3年10月1日生,壮族,初中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3年5月18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9年12月16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85年8月8日生,壮族,小学毕业黄承海,男,1994年8月13日生,壮族,初中毕业卢宝山,男,1975年2月17日生,壮族,初中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男,1975年12月13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巴马瑶族自治县检查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犯妨害公务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检查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检查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黄尚辉、卢宝由、黄尚松、黄尚星、黄忠勇、黄尚友、韦尚标、黄尚树、黄尚荣、黄承海、卢宝山、黄海林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泳伶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