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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智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6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智标,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智标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郭智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智标伙同周某(另案起诉)携带事先购买的西瓜刀,窜至被害人黄某2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新马路91号的家中,两人冲入屋内并持西瓜刀威胁黄某2交出财物,抢走黄某2放于桌面的7部手机(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在民众镇义仓村三保东路桥头士多店抓获郭智标,后根据郭智标的交代在郭某家中缴获上述作案用西瓜刀1把。归案后,郭智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周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5000元,黄某2对郭智标、周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智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智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郭智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智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智标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缪慧莹连宜静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