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申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6月24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管余晶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